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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作出规定,为进一步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介绍,2012年8月,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颁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形势任务发生较大变化,要求及时修订。一是贯彻新精神,二是衔接新政策,三是解决新问题。例如,近年来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已有重大调整,不宜再将“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列为处分情形等,需要对原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如,第三章明确“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论”“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等均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当从严要求自己的言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行为的,将被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还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